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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示范管〔2017〕126号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引导村民在示范区购置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8-05-21 浏览次数:

 安示范〔2017126号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安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鼓励引导村民在示范区购置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局办及直属单位,各乡镇、县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鼓励引导村民在示范区购置商品住房的意见(试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安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安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鼓励引导村民在示范区购置商品住房的

意见(试行)

 

各局办及直属单位,各乡(镇),各派驻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内村民住房需求,推进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减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结合国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安阳市推进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安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安阳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的指导意见》(安保棚改〔20174)、《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安示范管〔2017〕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安阳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堵疏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策,从根本上解决村民住房需求,从源头上减少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二、实施范围

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和瓦店工业园区所涉村庄范围内村民购置商品住房适用本意见。

三、工作原则

(一)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和瓦店工业园区内,严格禁止新批宅基地。对发生违法违规抢占土地、私搭乱建行为的,由示范区(安阳县)“双违”整治指挥部按排相关执法部门和所属乡镇依据法律法规、职责分工予以严肃查处并拆除,在实施棚户区改造时一律按违法建筑对待,不予补偿和安置。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范围并已启动安置房规划设计工作的村庄,在严格禁止新批宅基地的基础上,同时严格禁止原有宅基地住房翻建。有特殊原因确需翻建的,通过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途径解决。

(三)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但还未启动安置房规划设计工作的村庄,在严格禁止新批宅基地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原有宅基地住房翻建。有特殊原因需要翻建的,乡(镇)、村要引导村民购买商品房或租赁住房,如确需翻建宅基地住房的,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履行审批程序,坚决杜绝无序建设行为。村民翻建宅基地住房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无异议,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通过住建部门复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购房(租赁)奖补条件

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和瓦店工业园区所涉村庄范围内,确需建房的村民主动放弃建房并在示范区购买、租赁商品住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享受奖励政策。

(一)目前村内没有住宅,确需新建住房的;

(二)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现有房屋因安全等原因无法居住确需新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

(三)符合上述(一)或(二)条件且书面承诺不在村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

(四)所购住房原则上为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住房,若在此范围外购房,相应补助减半;

(五)享受购房补贴的购房户保证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过户交易。

在村内虽拥有宅基地,但其非属本村村民的或存在宅基地非法转让行为的,不享受此奖励政策。

五、购房(租赁)奖补标准

(一)自愿不申请新批宅基地奖补标准

符合新批宅基地条件的居民需申请宅基地,自愿做出不再新申请宅基地承诺,并在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商品房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5万元。该补贴以拨付至售房开发商方式结算,待所属村庄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村民退还5万元补贴后可以享受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二)确需翻建住房放弃翻建的奖补标准

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现有房屋因安全等原因无法居住确需翻建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的村民,鼓励通过购买商品住房、租赁住房等途径满足住房需求。

1、做出放弃翻建承诺并在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内购置商品房的,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待所属村庄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村民退还10万元补贴后可享受棚户区拆迁安置政策

2、做出放弃翻建承诺,示范区(安阳县)城市规划区内,通过租赁住房改善住房条件的,除享受正常棚户区改造政策外,按年度向符合条件的租房户每年给予4320元(每户按120平方米,3元/平米*月标准)租房补贴。待所属村庄启动棚户区改造拆迁后,按照示范区(安阳县)确定的棚改过渡费标准支付过渡费,发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棚户区改造规定的安置年限。

六、购房奖补程序

(一)个人向村委会提出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或过渡费)申请并提供商品房购买或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票据凭证等;

(二)村委会审核通过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审

(三)乡(镇)审核通过后,报住建部门复核

(四)住建部门复核无误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购房补贴拨付至售房开发商,租房补贴(或过渡费)拨付至个人

七、激励措施

为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土地监管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遏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示范区(安阳县)实行村级土地管理奖励制度。各村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机制要求,强化宅基地监管,杜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凡一年内未发生“双违”建设的村庄,给予村委会2万元用于奖励土地监管相关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按照宅基地有偿退出的原则实行“空心村”整治,由乡政府负责拆旧、复垦及基础设施建设。

八、工作要求

购房奖补工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积极作为,严格标准,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努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事,让人民群众满意。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乡(镇)是落实意见的责任主体。乡(镇)要建立相应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保证意见措施落实。要对照意见要求,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相关政策公开、公正执行。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职能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履职尽责,配合乡(镇)政府做好意见落实工作。住建部门要积极协调示范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鼓励其在建设商品住房时配建安置住房,使棚户区改造区村民提前安置棚改办在建设安置住房时,要统筹考虑,建足安置保障房,确保房源充足,满足非整村拆迁村户住房安置需求。财政部门要将奖补资金列入预算,保证奖补资金及时兑现。行政执法、国土、规划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切实做好“双违”管控工作,坚决杜绝私搭乱建、抢占土地现象的发生。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在购房补贴申请中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助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不仅要收回购房当事人购房补贴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在购房补贴中把关不严、玩忽职守,造成违规领取购房补贴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事宜

本意见未尽事宜,由各乡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具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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