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示范办〔2017〕24号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综合)办公室 安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于印发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局办及直属单位,各乡镇、县直机关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示范区管委会、安阳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工委(综合)办公室 安 阳 县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2017年12月13日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杜绝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依据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是指示范区(安阳县)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大于3万元)是指单位购置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负载均衡、磁盘阵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硬件设备;以及各类应用系统、程序设计、平台开发、系统软件、数据库、工具软件等软件系统;包括网络建设、网络服务及有关“智慧城市”方面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项目审核、项目审批、项目验收、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坚持最大限度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原则。对辖区内的综合服务平台、网络等基础设施,能满足项目需求或功能相似的拟新建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投资。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须履行可行性分析报告、审核、审批、招标、验收等程序。 (一)可行性分析报告 拟建单位需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要求、规划布局、线路使用、安全保障、技术标准、投资概算等详细内容。拟建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还应符合并遵循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运用专业术语,保证技术的开放性、先进性、互通性。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未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单位一律不准实施相关项目。 (二)项目审核 拟建单位向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提交《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示范区(安阳县)建设项目审批表》,信息中心要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信息化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和论证,或指定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评估意见上报有关领导审核。 (三)项目审批 经示范区管委会、安阳县政府研究同意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按照有关领导的审批意见,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和财政拨款计划;未经同意、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财政不予拨付资金。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投资建设。 (四)项目招标 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应进入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国家规定执行。招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节约的原则。招标方案、合同内容要在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备案登记。 (五)项目验收 信息化建设项目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提交项目验收申请。验收项目须符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相关标准,完成合同约定全部事项,现场调试运行合格,满足使用条件,具有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信息中心受理后将与建设单位一同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在《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表》提出验收意见。财政部门在收到验收意见后,方可履行有关财务手续。 第六条 对涉及辖区内的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七条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知拟建单位,责成承建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第八条 从事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发、实施和服务的承建单位,应当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建设单位和承担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在进行信息化建设规划时,应当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的相关标准,并部署信息安全系统的设计方案。 第十条 信息中心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单位,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由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通信运营商、供应商、相关企业在投资参与本辖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时,要在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对涉及区、县财政性资金且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财政不予审批、支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起日实施。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 资金预算 | 元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建 设 项 目 | 名称 | 详细规格配置 | 单位 | 数量 | 小计 | | (另附详细) | | | | | | | | | | | | | | 示范区 (安阳县) 信息中心 评估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领导审批 意 见 | |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 (验收) 申请单位: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 中标金额 | 元 | 承建单位 | | 联系电话 | | 建 设 项 目 | 名 称 | 规格配置 | 单位 | 数量 | 是否符合 合同要求 | | (另附详细)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 初验意见 | 验收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验收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三份,示范区(安阳县)信息中心、区(县)财政局、申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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