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打好打赢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攻坚战,确保全面完成市政府环保目标,根据我县实际,现就大气污染防治督导和问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督导组人员组成 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工商质监、国土等单位科级干部和中层工作人员,组成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导和问责组。 二、督导对象及内容 (一)督导对象 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 (二)督导内容 1、污染围城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2、“散、乱、差”企业取缔工作。 3、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整治工作。 4、企业污染排放及“一厂一策”管控情况。 5、其他环境污染攻坚工作。 6、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对乡镇部署、推进、督导、问责情况。 三、督导方法 1、当面听取责任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工作汇报。 2、看各分指挥部、牵头单位和各乡镇是否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看制定的工作方案、建立的工作台账是否齐全、属实。 3、实地暗访责任单位和乡镇工作完成情况。 4、电话随机抽查责任单位和乡镇工作完成情况。 5、组成联合督导组对责任单位和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6、看是否按照工作台账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四、问责方式 (一)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蓝天碧水工程环保行动总指挥部进行全县通报批评;批评后仍未整改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对责任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1、未按照要求及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分解任务的。 2、制定的工作方案和建立的工作台账不属实或有弄虚作假现象的。 3、未按工作台账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的。 4 4、分指挥部、牵头部门对乡镇部署、推进、督导、问责不力,导致工作进展缓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其通报批评、约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由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1、未报、迟报、错报、漏报、瞒报各种文件、报表和资料的。 2、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因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发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的。 3、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上级通报、群众投诉、领导批示的。 4、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人员思想不重视,工作不积极、不认真,措施不落实,不严格履行职责,未按时限和要求完成任务,甚至为工作设置障碍的。 5、对上级部门指出的问题整改、处理不及时,出现影响较大的环境事件,或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突发大气污染事件处置不当、不及时,引发群体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6、发现大气污染防治违法行为或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失职、渎职、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五、日常督查与问责 1、县蓝天碧水工程环保行动总指挥部督导组负责全县环保日常督查,凡因监管或工作不力、被督查组查处问题并下发《督导单》的乡镇或局委,第一次下发《督导单》后未按时限、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给予全县通报批评;第二次下发《督导单》后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的给予5000元处罚,同时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第三次下发《督导组》后未按时限、按要求完成的给予10000元处罚,同时由县纪检监督部门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2、县蓝天碧水工程环保行动总指挥部负责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全县防治工作考核方案,并进行排名。对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行政负责人,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由县领导对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三次由县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