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环罚决字﹝2017﹞11号 安阳市金运长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1410522MA3X9QEQ4G(1-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柴金堂 地址:安阳县辛村镇西和仁村东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影像材料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县环罚先(听)告字﹝2017﹞1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 处十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 户名: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163481010400062790200000002(罚没)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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