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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环罚决字﹝2017﹞13号
发文来源:环保局(县直部门 > 环保局) 发布人:环保局(县直部门 > 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9-18 浏览次数: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环罚决字﹝201713

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815754XL(1-1)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玉文

地址:安阳县永和乡北街村(杨家堂村北)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料场未采取严密围挡及原料覆盖不到位,致使炉渣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照片等证据为凭。(卷内附监测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1791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县环罚先(听)告字﹝20177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 处五万元(5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

户名: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罚没)

账号:16348101040006279020000000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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