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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环罚决字﹝2017﹞12号
发文来源:环保局(政府部门 > 环保局) 发布人:环保局(政府部门 > 环保局) 发布日期:2017-09-28 浏览次数: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县环罚决字﹝2017﹞12号

安阳市鑫亚型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40Q9U95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九爱

地址:安阳县北郭乡邓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178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年产30万吨型煤建设项目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814 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县环罚先(听)告字﹝2017﹞16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放弃听证、陈诉和申辩权利,接受处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处十万元(10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支行

户    名:安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罚没)

账    号:163481010400062790200000002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行政复议受理中心或者向安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阳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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