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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收费标准: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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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收费标准:依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豫价费字[1998]366号) 项目及标准: 一、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一)证明法律行为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累计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财产抵押公证登记每件收费400元; (4)证明房屋租赁每件收费200元; (5)证明赔偿协议、典当合同,每件收费200元; (6)涉及农林牧副渔生产的土地、荒山、荒地、水利设施、林木果园等承包合同每件收费50元。 2.证明民事协议 (1)证明留学协议、定向培养协议、婚前财产协议、夫妻财产约定书、合伙协议等每件收费150元; (2)证明计划生育协议、义务教育合同、养老保险合同、学生保险合同、粮棉油订购合同等每件收费50元; (3)证明养路费征收合同、供用电合同等每件收费200元; (4)赡养、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保密、男到女家落户等其他民事协议,每件收费80元。 3.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4)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200元; (5)解除收养关系,每件收费50元。 4.证明遗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费200元。以继承遗产为目的,而要求办理亲属关系、出生、死亡、委托等公证事项,按“遗产继承”标准收费。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居住地、住所地、婚姻状况、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医院诊断证明等每件收费50?80元。 2.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纳税,每件收费350元。 3.证明个人存款、个人经济收入、个人纳税,每件收费200元。 4.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元。 5.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3)对物的保全:①不动产每件收费600元;②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600元。 6.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票据拒付,每件收费400元。 7.证明批量商品质量证书、提取货物资格等每件收费150元。 8.证明产品抽样检测,每件收费100元。 9.证明查无档案记载,每件收费2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等)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400元。要求公证人员参加会议的,每次加收200元; 3.证明印鉴、签名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每件收费民事类80元,经济类100元; 4.证明职称证书、学位证书、成绩单、资格证书,每件收费150元; 5.证明指纹卡,每件收费6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遗嘱公证,每件收费2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清点遗产,每件收费400元。 4.保管遗产,每件收费200元(实际费用另付)。 5.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七)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委托 (1)涉及人身权益,每件收费100元; (2)涉及个人财产关系,每件收费200元; (3)涉及单位财产关系,每件收费500元; 2.声明书,每件收费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3.经济担保,参照经济合同标的收费,最低收费500元;信誉担保200元。 4.保全样品,每年收费3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 算)。 5.亲子鉴定,每件收费400元。 6.证明携带骨灰出境,参照国际惯例收费。 (八)依法办理的其它公证法律事务 1.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每宗收费800元,涉及公民家庭的每宗收费300元,要求公证人员现场参与的,每件收费2000?3000元;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300元。 2.现场监督 (1)证明开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销毁监督公证,每件2000元。 (3)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收费1000元。 (4)招、投标公证,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每件收费800元;标的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每件收费1000?2000元;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费2000?4000元。 (5)执行书(决定书、通知书)送达公证,每件200元。 3.证明股份公司成立、股东大会、董事会成立,每件收费1000元。 4.证明企业未破产每件2000元,证明企业破产每件100元。 5.股票发行,每件收费20000?50000元。 6.证明财产分割,按财产总额的1?2‰收费,最低收费300元。 7.保管文书,每年收费50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8.代办与公证相关的登记、认证等事务,每件收取代办费80元。 9.代写、修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文书,每份收费30?100元。 10.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20元,民事事项免收。 11.公证调解。 调解民事纠纷,收费100元; 调解经济纠纷,收费500元。 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12.担任常年公证顾问、受托专项调查服务,由双方协商收费。 13.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2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10元;公证资料翻译费,每千字50元(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中外文打字每页收费10元;外文校对每页10元。 14.涉外收养管辖权指定收费200元;涉台公证的指定、审批收费200元。 (九)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当事人需增加副本的,每份加收副本费10元。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按照省物价局、经贸委、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纠风办豫价费字〔1998〕232号文规定,其收费一律在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3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文 号:计价费[1998]814号 发布日期:1998-5-6 执行日期:1998-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司法厅(局): 近年来,由于市场物价上涨,公证服务成本有较大幅度提高,加之公证机构从行政机关向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转变,原有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费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300-5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500-800元;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700-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50-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300-5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200-4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00-20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500-8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500-10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200-4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0-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七、对证明民事协议、证明收养关系、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服务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八、对上述各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国家计委和司法部备案。 本通知自1998年5月10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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