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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发文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9-20 浏览次数:

安县依法领办[2016]12号

安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直各单位:

按照《安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依法行政领办〔2016〕68号)的要求,安阳县制定了《安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阳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17日印发


安阳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阳县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合法性、适当性审核的措施。安阳县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企业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后,各执法部门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各执法部门组织听证,并报县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和依据;

(二)行政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及理由;

(三)自由裁量权适用情况。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县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县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九条 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认定是否正确;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五)处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六)裁量标准是否合理、公正;

(七)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九)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法制审核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县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行政执法部门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执法部门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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