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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县政〔2017〕26号 安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11-23 浏览次数:

安县政〔201726

安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1113

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减缓污染程度,减轻大气污染对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危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发〔20131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1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29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安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7修订版)》《安阳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阳县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阳县行政区域(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因沙尘暴和臭氧、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安阳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机构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安阳县蓝天碧水工程环保行动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作为全县(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工作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全县(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应对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制定相关制度,修订应急预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监督各乡镇、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业、住建、工商质监、发改、公安、交通、公路、农牧、食药监、城管、行政执法、广电、民政、教体、文化、卫计、气象的各位副县级领导担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县直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二)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作为全县(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并组建预测预警组、督查组和宣传报道组。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设在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分管副县级领导兼任主任,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成员单位由县直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有关部门组成。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

(三)各乡镇(办事处)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成立当地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日常工作管理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应急工作机构

县环保、工信、住建、工商质监、发改、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农牧、食药监、城管、行政执法、广电、民政、教体、文化、卫计、气象等承担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重点任务的部门,分别成立各自的应急工作机构,负责制定本部门、本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当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部门能够迅速组织督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采取限产停产(停工)、机动车限行等污染减排措施,引导群众、学生做好健康防护、应急医疗等工作。

(五)重点行业企业应急工作机构

排放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施工单位、物流运输企业等,均应成立各自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把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到产排污工段、设备和岗位,细化停产限产操作工艺规程,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执行、可量化、可核查、可追责。当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企业能够迅速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三、监测与会商

县气象、环保等部门组成预测预警组,随时对气象状况和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对未来13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及时报县大气应急办公室。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根据预测预警组提交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建议,或者根据环保部、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日常会商每周至少一次;采暖期间每日会商;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2次会商。当未发布预警信息,但已经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适时组织会商。

四、预警

(一)预警分级

全县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分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四个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持续24小时均值,可跨日计算,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 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 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预警信息审批

应启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时,由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应启动红色预警时,由县蓝天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批准。确定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及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三)预警启动与解除

1.预警启动: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13天发布。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但已出现重污染天气,且通过适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当接到环保部、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按照我县实际在2小时内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可通过县广播电视台、县政府网站、县蓝天指挥部微信群等新闻媒体、网络煤质,县政府办、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短信信箱、电子邮箱、飞信、电话、传真电报等通信途径,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公安交警交通诱导屏及公共场所电子屏幕,县气象局短信平台等发布。

3.预警级别调整:当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环保部、省、市发布区域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后,若我县污染程度达到或超过预警等级时,按照我县实际情况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调整信息;若我县污染程度未达到环保部、省、市发布的预警调整等级时,按照环保部、省、市要求执行。

4.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或接到环保部、省、市解除预警通知后,解除预警。解除预警的信息由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当环保部、省、市发布的预警信息未解除、且明确要求持续实施区域联防联控的,继续按上级要求执行。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级响应。

启动红色预警后,当AQI持续升高、污染加重时,适时采取更加严格的特别管控措施。特别管控措施由县蓝天工程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发文或严格执行环保部、省、市发布的标准。

(二)应急响应启动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减排措施,尽最大努力控制和减轻污染排放。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实行24小时值班调度,形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报告,及时上报指挥长、各位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各位副主任,并在全县通报。重大问题即时报告。

(三)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20%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分别达到10%15%20%以上。蓝色预警级别全社会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达到5%以上。

1.重点行业采暖季(或秋冬季)错峰生产、错峰运输

由县工信委会同县环保局,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和《安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基本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安阳县2017—2018年秋冬季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由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属地负责,组织全县铸造、砖瓦窑、有色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其中:

1)铸造行业采暖季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实施停产。对铸造企业逐家排查验收,对能够稳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要求的,在蓝色预警或正常天气下允许其生产;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被各级督查发现环境污染问题的,一律停产。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停产。

2)砖瓦窑企业(不含完成煤改气、煤改电且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的加气切块砖企业)、耐材企业(不含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和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采暖期全部停产。

3)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

4)原料药生产企业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的涉VOCs排放工序,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因民生需求确需生产的,应报市环境攻坚办批准。

2.严格落实秋冬季封土行动

由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国土局等部门各负其责,2017111日至2018331日,按照省、市、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要求实施封土行动,市城市建成区内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土地整治等土石方作业。封土行动期间,特许施工的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报经市住建局初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复核,严格执行市长一支笔审批负责制。严格工地监管,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上限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3IV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蓝色预警期间,全社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拒绝露天烧烤。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级应急响应各行业应急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蓝色预警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乡镇科级干部、负责督查的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干部或职工),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县工信委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驻厂监管情况、蓝色预警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县环保局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扬尘污染减排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乡镇(办事处)属地负责,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严格执行封土行动要求;各类渣土、料堆全覆盖。县交通、公路、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各负其责,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市城市建成区内道路增加两次保洁频次。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监督管理,对于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经核查批准生产的,要求确保达标排放,暂停石子、砂子和水泥等原材料运输;对于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纳入错峰生产,一律停产整治。

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县公安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负责,全县(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除了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LNG货车、商砼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车车辆之外,各类重型货车(不含危化品、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在市主城区禁行路段行驶。禁行范围: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不含)以内彰德路沿线合围区域。

综合性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4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黄色预警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1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县教体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24℃,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4℃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级应急响应各行业应急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乡镇科级干部、负责督查的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干部或职工),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县工信委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驻厂监管情况、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县环保局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乡镇(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施工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等建材物料装卸运输。县城管大队、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示范区公安分局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监督管理,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初审,报市住建局核查,报市攻坚办批准)。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负责,在全县(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以内。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货运车辆(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局加强机动车尾气上路监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综合性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5II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实施应急响应,黄色预警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1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县教体局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24℃,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4℃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级应急响应各行业应急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科级干部、负责督查的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干部或职工),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县工信委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驻厂监管情况、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县环保局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橙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但达不到红色预警级别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特别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乡镇(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全县行政区域(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有施工工地(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除外)停止土石方作业;停止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等各类建材物料装卸和运输。县公安局、城管大队、交通运输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禁止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监督管理,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当地指挥部初审,报县住建局核查,并报市攻坚办批准)。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以内及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在市区外围主要道路设置卡口或流动检查点(即:东部在S301S219交叉口设置卡口),劝阻、引导明显冒黑烟车辆或尾气不达标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及近郊道路行驶。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货运车辆(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县公安局会同县环保局加强机动车尾气上路监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综合性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本辖区破碎加工企业(设施)全部停产;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6. I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当发布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由县教体局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于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于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24℃,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4℃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暂停房屋装修、建造修缮等施工作业,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减排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见附件2I级应急响应各行业应急措施要求,确定本辖区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减排清单,监督指导每个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产(限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设备和操作规程,落实分包科级干部、负责督查的干部和驻厂监督员(必须为正式干部或职工),并在企业大门口显著位置标识,向社会公布。

县工信委会同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驻厂监管情况、红色预警I级应急响应一企一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县环保局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监控,会同公安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除保障民生和特殊工艺生产安全的企业之外,其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严格执行特别管控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县住建局牵头,县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各乡镇(办事处)属地负责,除重点民生工程和应急抢险工程外,监督全县范围内(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有施工工地全面停止施工;停止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和转场;停止建筑渣土、钢筋、砂石、砖、砌块以及预拌砂浆和混凝土等各类建材物料装卸和运输。县公安局、城管大队、交通运输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行政执法大队联合执法,禁止渣土运输车、建筑材料运输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上路行驶。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城市保洁、道路保洁应急预案,结合专家指导意见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监督管理,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初审,报市住建局核查,并报市攻坚办批准)。

机动车减排措施。县公安局、示范区公安分局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禁止本地及过境尾气超标车辆、明显冒黑烟车通行;燃用柴油、汽油的农用车、低速四轮车不得进入市区外环(即:邺城大道—光明路—南外环—彰德路—文昌大道玄鸟以西—107国道西外环—邺城大道沿线合围区域);在市区外围主要道路设立卡口或流动检查点(即:东部在S301S219交叉口设置卡口),劝阻、引导明显冒黑烟车辆或尾气不达标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及近郊道路行驶。每天6:00—22:00期间禁止货运车辆(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批准、取得特别通行证的车辆,以及民生物资运输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除外)进入市区外环以内。县环保局会同县公安局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移动抽测工作力度,及时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红色预警期间,当预测污染程度可能持续加重的情况下,按照市攻坚办指令或通知,实行机动车限号通行措施。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号措施。

综合性措施。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属地负责,监督本辖区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全部停产;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电焊、护坡喷浆作业。

(四)响应终止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根据环保部、省、市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指令,及时发布解除预警的指令。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然终止。

六、信息公开、报送和总结评估

(一)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县委宣传部、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程度和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应急应对效果等。信息发布应采用新闻通稿形式,避免不同渠道发声造成舆论误导。

(二)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级响应除外)终止2个工作日内,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向县大气应急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工作信息,信息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三)公众监督

县蓝天工程指挥部负责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四)台帐管理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健全工作台帐(级响应除外)。

(五)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督导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情况调查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级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急响应效果等,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提出整改要求。

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于每年4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综合评估,重点评估各乡镇(办事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函告县蓝天工程指挥部。

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技术依托单位,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并做好业务培训。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应成立专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统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的监督落实工作。

(二)经费物资保障。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财政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环保等部门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和物资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四)通信与信息保障。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五)医疗卫生保障。县卫计委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患者诊治工作。

(六)制度保障。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和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七)纪律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必须迅速执行。对措施不力、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调查并实施问责。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

(一)工业企业、施工工地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减排措施。减排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适时修订。

(二)对达到规定减排比例或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存在生产安全问题的企业,以及因生产工艺特殊等无法快速实现停产、限产的企业,经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组织行业专家论证后,经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同意,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批准后免于停产、限产,但需通过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减少污染排放。

(三)重点民生项目、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应在接到应急指令后1小时内向市级主管部门汇报,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四)本预案由县蓝天工程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附件:1.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组织机构及

    职责分工

2.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3.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另文印发)  


解读: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

附件1

安阳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

     

办公室

县政府应急办,环保局等部门

负责组织落实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决定;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

督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评估;

指导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承担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测预警组

县环保局、气象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预测预警,向县大气应急办公室提出预警级别、启动和终止的建议,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对应急响应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完成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导组

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督查组、应急办,环保局、工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大队等部门

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办事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完成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宣传报道组

县委宣传部、广电总台、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采访和宣传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宣传重污染天气基本知识,引导群众开展健康防护、绿色出行、自觉减排等;

完成县大气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注:各组由排在首位的部门牵头


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职责分工

序号

单位名称

     

1

县委宣传部

按照县蓝天工程指挥部统一部署,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信息;

根据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县应急响应办公室的安排,迅速组织新闻发布会,由相关部门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有关信息;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及县应急响应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县委县政府督查局

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后果严重的提出追责建议;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县政府

法制办

从法律角度对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及有关成员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把关;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县政府

应急办

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工作;配合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工作;配合开展预警和应急培训、演练工作;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督导检查工作;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县发改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供电公司,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督促协调电力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完成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县财政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财政预算;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县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的服务,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合作机制》;按照县大气应急办公室要求,适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和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完成县蓝天工程战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县环保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预警系统,联合县气象局和特聘专家组开展重污染天气会商,提出预警建议;

按照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要求,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的督导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县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建筑、拆迁工地及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并对各乡镇、办事处施工扬尘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县交通

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乡村道路施工及营运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响应措施,并对各乡镇、办事处道路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导;

负责监督物流企业对尾气超标的营运客货车辆停运维修,确保达标排放;配合公安部门执行污染物天气物流运输车应急限行措施;机动车限号期间,保障公交通行能力;

督促协调相关单位严禁在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两侧公路用地内露天焚烧;

完成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示范区行政执法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区主次道路扬尘防治、城市清洁行动、环卫运输及生活垃圾转移处置过程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等应急响应措施;负责组织落实渣土运输扬尘、禁放烟花爆竹、禁止露天烧烤等应急措施;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县城管大队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组织落实镇区内树叶、垃圾禁烧,禁止露天烧烤等应急措施;负责组织落实重点镇的清洁行动等;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县食药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饮食业油烟治理等应急措施;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示范区公安分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执行重污染天气市区车辆限行方案和禁放烟花爆竹方案,督导示范区各乡镇(办事处)公安部门制定本辖区禁放烟花爆竹等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环保、公安联合执法;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县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强环保、公安联合执法;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县工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办事处)组织涉气企业制订一厂一策错峰生产和错峰运输方案、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和轮流生产等应急操作方案,对各乡镇、办事处落实重点企业驻厂监管措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错峰运输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减排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县国土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对各乡镇、办事处国土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县水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全县水利工程扬尘治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各乡镇、办事处水利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河道护坡、堤防禁止露天焚烧的监管工作;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9

县教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督导各乡镇、办事处中心校、中小学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直至停课等措施;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重污染天气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

县农牧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牵头对乡镇(办事处)禁止秸秆焚烧、暂停使用拖拉机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

县商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牵头加大对全县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油品质量保障等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县工商   质监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使用企业的监督检查,配合工信、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驻厂监管,对工业用煤煤质进行抽测;严格落实燃煤散烧管控;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卫计委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建立健全县、乡两级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在重污染天气下对全县医疗机构应对呼吸道疾病预防和诊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县广电总台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县大气应急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以及重污染天气知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5

县公路局

编制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国省道干线公路扬尘防治应急响应各项措施;按照县大气应急办公室要求,落实干线公路停止施工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措施,并对相关乡镇、办事处进行督导;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6

县供电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对应停产减排企业采取断电措施;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7

移动公司  

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按照县政府要求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完成县蓝天工程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附件2

安阳县涉气企业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序号

行业名称

分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措施

I级响应措施

1

砖瓦窑

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即:全部停产(所有原辅材料和生产设施入棚入仓,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除外)

全部停产

2

耐火材料

使用电炉、天燃气的耐火材料企业允许生产。使用煤炭焦炭为燃料的耐火材料一律停产。

使用电炉的耐火材料企业允许生产。使用煤炭焦炭为燃料的耐火材料一律停产。使用天然气为能源的限产50%,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分A/B组轮换生产,生产期间要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

使用电炉的耐火材料企业允许生产。其他耐火材料企业一律停产。

3

铸造

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即:除排放达标的电炉和天然气炉外全部停产。

黄色预警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所有铸造企业(含电炉、天然气炉)全部停产。

4

医药

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即:原料药生产企业排放VOCs工序采暖期全部停产(省政府批准生产的涉民生企业除外)。

在错峰生产基础上,其他工段原料用量减少50%

在错峰生产的基础上,其他工段停止添加原料。

5

农药

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即: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生产企业,排放VOCs工序采暖期全部停产(省政府批准生产的涉民生企业除外)

在错峰生产基础上,其他工段原料用量减少50%

在错峰生产的基础上,其他工段停止添加原料。

6

有色再生

执行采暖期错峰生产,熔铸工序限产50%(以熔铸炉计)。

全部停产

7

电力

严格执行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标准。达到超低排放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热定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停产。实行错峰运输。

生物质发电停产;各电厂暂停煤炭、生物质等原材料运输。

8

工业表面涂装

本行政区域涂装生产线每天10001600停产。未治理达标或经过核查批准生产的,停产整治。

表面涂装生产线全部停产

9

汽车喷漆;喷涂、喷绘

治理达标经过核查批准生产的汽车维修喷漆生产线和喷涂、喷绘生产企业,每天8001800停产,其余时段允许生产。治理不达标、未经核查批准生产的全部停产。

本行政区域涉VOCs车间、工段全部停产、停工

10

包装印刷

本行政区域完成VOCs治理且经核查验收的企业每天8001800停产。未完成治理、未核查批准的停产整治。

经批准生产的印刷企业允许生产;其余企业涉VOCs工段(生产设施)全部停产。

11

涂料制造

本行政区域完成VOCs治理且经核查验收的企业每天8001800停产。未完成治理、未核查批准的停产整治。

本行政区域企业VOCs工段(生产设施)全部停产

12

家具工业(喷漆工段)

本行政区域完成VOCs治理且经核查验收的企业每天8001800停产。未完成治理、未核查批准的停产整治。

本行政区域企业VOCs工段(生产设施)全部停产

13

塑料制品

本行政区域完成VOCs治理且经核查验收的企业每天8001800停产。未完成治理、未核查批准的停产整治。

本行政区域企业VOCs工段(生产设施)全部停产。

14

水泥预制

无封闭车间、露天生产的全部停产

全部停产

15

食品工业

燃煤锅炉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时间计)。使用燃气锅炉等清洁能源的企业允许生产,确保达标排放。

燃煤锅炉全部停产。本行政区域使用燃气锅炉等清洁能源,且VOCs治理达标的,限产50%(以生产线或生产时间计),污染物确保达标排放。

全部停产

16

印染

燃煤锅炉全部停产。使用燃气锅炉等清洁能源的企业允许生产,确保达标排放。涉VOC工段确保达标。

燃煤锅炉全部停产。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天燃气锅炉等清洁能源的允许每天生产12小时,确保锅炉烟气、涉VOC工段稳定达标。

全部停产

17

化工

使用燃煤锅炉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65蒸吨及以上的超低排放);燃气锅炉达标排放。涉VOC工段确保达标。

原料使用量和产品产量以安全生产最低负荷控制,落实限产减排措施。

本行政区域内停止投加原料(因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的,需当地蓝天工程指挥部报市攻坚办批准)。

18

水泥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搅拌站

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并经核查批准生产的,确保达标排放;暂停石子砂子和水泥等原材料运输;未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的,纳入错峰生产。

全部停产、停止运输(因民生工程或安全生产等特殊情况,需当地蓝天工程指挥部初审,报市住建局核查,并报市攻坚办批准)。

19

其他行业(除上述行业之外的企业)

本行政区域、达标排放的正常生产。不达标的停产整治。

本行政区域使用燃煤、燃油的一律停产;本行政区域、达标排放的限产50%(以企业数或生产线计)。不达标的停产整治。

全部停产

未在以上行业的其他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限产30%(以生产线计)。

未在以上行业的其他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

全部停产












备注:1、涉民生工程、安全生产特殊情况的,需县指挥部初审,报市工信委(工业企业)、住建局(混凝土

搅拌站)核查,并报市攻坚办批准。

  2、秋冬季、采暖期之外的其他时段,全县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按照县指挥部管控指令执行(在制定

应急管控指令时,对按照县政府要求完成一厂一策深度治理并经过核查验收达标的企业,根据治

理绩效实行差别化管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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