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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台账 |
要点
序号 |
要点内容 |
责任单位 |
完成时限 |
1 |
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依法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 |
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 |
本工作已于2015年底完成,2016年做好日常信息更新工作 |
2 |
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本级政府网站集中公开本级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 |
2016年12月底前 |
3 |
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审核信息公开,公开审核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审核结果3个月内公开 |
4 |
推进产品质量的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
市质监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5 |
推进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管信息公开,公开执法监管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 |
市安全监管局 |
监管结果1个月内公开 |
6 |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撤销,以及行政处罚、抽查检查和企业严重违法失信等信息通过该系统进行归集并公示。 |
市工商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7 |
积极做好“信用安阳”网站的建设工作及与“信用河南”“信用中国”网站的连接工作,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
市发展改革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8 |
积极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逐步实现服务事项在线咨询、网上办理、电子监察。 |
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
2016年12月底前 |
9 |
政府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放置于行政审批窗口,并通过电子显示屏、信息查阅平台公开。服务指南要按行使的权力项目逐项公开,内容应当涵盖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形式、有无年检要求以及注意事项等,方便公众办事。 |
市行政便民服务中心 |
2016年12月底前 |
10 |
推进面向转移落户人员的服务公开,及时公开户口迁移政策,明确户口迁移程序和具体要求;公开居住证申领条件及程序;推进交通管理和出入境管理处、审办处等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公安窗口政务服务公开。 |
市公安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11 |
围绕铁路、国家高速公路、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工程,做好审批、核准、备案、实施等信息的公开,加大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执法信息的公开力度,以公开促进公共产品供给质量提升。做好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公开的试点工作,加快研究起草相关指导意见,明确公开的范围、程序、标准等。 |
市发展改革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12 |
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信息公开,公开政府和社会资本参与方式、项目实施情况等内容,激发社会资本的参与热情。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2016年5月底前 |
13 |
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公告、土地出让结果公示和划拨供地结果公告,同时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等信息。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供应计划:每年3月底前公开;土地出让结果:土地成交5日内公开 |
14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规政策,重点做好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工作,征收房屋的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工作。积极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 |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15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网站及时公开本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 |
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项目清单每年公开一次;公示信息:每3个月公示一次;分配信息:每6个月公开一次 |
16 |
按年度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
市住房公积金 |
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 |
17 |
贯彻落实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转发和执行工作,公开对清单之外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的查处结果。具体执收单位要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文件依据、主体、项目、范围、标准、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收费目录清单已于2015年公示,相关收费政策改变,将根据国家和省级文件及时转发执行 |
18 |
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有关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推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和结果公示。 |
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19 |
围绕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大扶贫政策、扶贫成效、贫困退出、扶贫资金、项目安排等信息公开力度。各地区要公开年度减贫责任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计划、精准扶贫专项行动和专项工程信息及落实情况。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确保扶贫对象看得到、看得懂、能监督。指导督促相关社会组织全面及时公开扶贫捐赠信息,提高社会扶贫公信力和美誉度。 |
市扶贫办 |
2016年12月底前 |
20 |
细化公开内容,进一步增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等信息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城乡低保救助方面,重点公开低保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拨付情况;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重点公开农村五保供养人数、供养标准和资金拨付情况;医疗救助方面,重点公开上级拨付资金情况,县(市、区)医疗救助人次、资金支出情况。 |
市民政局 |
城乡低保:根据上级要求随时公开;特困人员供养:根据上级要求可随时公开;医疗救助:2016年12月31日 |
21 |
加大促进就业创业政策、措施的公开力度,推动公开相关补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等信息,并做好集中展示。加强面向农村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就业专项活动的公开工作。及时公开就业供求信息,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信息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的发布工作,扩大就业信息服务的受众面。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22 |
做好棚户区改造政策及相关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为棚改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对象认定过程、补助资金分配、改造结果公开,提高工作的精准化水平。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实时公开 |
23 |
加大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公开力度,细化公开空气质量预报、城市空气质量指数范围、空气质量级别及首要污染物、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建议措施等内容。 |
市环保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24 |
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
市环保局 |
实时公开 |
25 |
督导检查建设单位公开环评信息。 |
市环保局 |
已开展督导工作 |
26 |
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等公开工作。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市教育局 |
文件下发1周内 |
27 |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第一时间通过本级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发布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 |
市卫生计生委 |
文件下发1周内 |
28 |
做好食品药品监管信息、抽检抽验信息的公开工作,及时发布处罚信息和产生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抽检:检测结果送达当事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复检申请即公开;行政处罚:做出处罚后1周内公开 |
29 |
在做好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的同时,重点推进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预决算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本单位职责、机构设置、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机关运行经费等情况。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细化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 |
市财政局 |
政府预算及各部门预算已公开。政府决算将在批准后20日内公示。部门决算在本级决算经人大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在20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
30 |
继续做好深化审计结果公告及整改情况公开工作,提升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力,以公开推动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促进重大政策措施有效落实。 |
市审计局 |
2016年11月底前 |
31 |
科学设置行政决策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渠道,做好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与规范性文件公开工作,推行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做好国家、省重要政策及解读的宣传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政策的解读,回应公众关切,加强互动交流,规范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制度,落实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做好领导干部及公务员的政务公开培训,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考评、督查工作。 |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2016年12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