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与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履行两种职能。 1、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县直单位、各乡(镇)、村(居委会)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4、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村(居委会)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法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5、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7、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调查研究,拟订有关纪检监察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 8、指导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派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县直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9、会同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县直单位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10、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授权、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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