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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文来源:系统管理员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7-06-05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上级相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公开目录

  1.县政府领导信息。

  2.县政府机构职能。

  3.县政府规章,县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4.政府工作报告。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6.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7.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突发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县政府及办公室的公告、公示。

10. 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信息以外的县政府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具体详见县政府编制的《安阳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县政府指定的场所进行查阅。

二、目录编排体系

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索引号、信息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生成日期、发布机构、详细信息

  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政府公开信息的获取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府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县政府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本政府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安阳县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点:文明大道东段示范区管委会电子政务管理中心473室

通信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示范区管委会473房间

联系电话:0372-3265830

传    真:0372-3265111

邮政编码:455000

电子邮箱:ayxzwzx@126.com

受理时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周一至周五

(二)主动公开信息。

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网址为: http://www.www.igoodthink.com)、县政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在主要办公场所公开以及依法指定的其他场所公开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2.公开时限。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县政府信息,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1.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安阳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通过信函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申请。

  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2.申请的办理

   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等方式答复。

  3.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由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安阳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四、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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